|
法治营商环境背景下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下)前言 刑事合规鼓励企业内部遵守合规文化,其精髓在于通过合理的事前规划避免和减轻刑事风险。在营造法治营商环境背景下,推动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有助于前置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预防的基点,提升民营企业刑事风险自治的激励性,强化民营企业刑事风险治理的协同性。刑事合规的制度优势正是应对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事前规划式风险预防机制缺失、企业治理结构虚化导致犯罪难度降低等困境的最佳方案。在民营企业中推动刑事合规建设,首先需要完善刑事法规为刑事合规建设夯实规范基础;其次,需要根据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的差异性,针对性确立类型化的刑事合规方案;最后,在实体法层面,肯定企业合规作为法定出罪事由,并通过肯定单位自首或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刑事合规的量刑减免。同时,在程序法层面,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出罪提供可能。 ![]() ![]() 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实现刑法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产权的同等保护,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到民营企业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用良法善治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在当前的刑事立法中,民营企业面临更多的刑事法律风险,从罪名分布看,从注册成立到消亡清算,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全周期,遍布刑法规制身影。而且,“民营企业权益的刑法保护比较匮乏”。因此,积极完善有关民营企业保护的刑事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一个重要的价值在于为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提供一个规范前提。 特别是,要通过立法不断完善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刑事法保护,破除那些不健康的传统观念。其一,要破除基于刑法谦抑性、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作为限制公权力干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并未充分意识到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混淆了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自由与秩序、犯罪打击与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只会弱化国家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治理,最终危害的仍是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家促进多种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其二,要破除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问题属于企业内部“家事”,可以自行内部处理的错误观念。当前,不少民营企业为了维护企业声誉,避免刑事讼累,减少成本消耗,直接将内部员工或者企业自身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隐性化的内部处理。这不仅导致现实中出现民营企业内部违法犯罪“现实侵害多,刑事规制少”的局面,也在企业内部无形地塑造了一种规避法律的文化氛围。要实现民营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必须破除这种不健康的企业文化观念。 您的托付 我的使命 ![]() 众所周知,在域外的刑事合规体系中,强调建立一种大组织、全面性的合规管理体系,以预防企业内部可能产生的所有违法和犯罪行为。例如,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对组织的规定法制化作出详细规定,其追求的全面性的刑事合规制度成为当前的典范。但是,我国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建构应当立足于民营企业发展实际,否则不仅难以实现刑事合规的既定目标,也会因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立而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 当前,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保障下,我们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但是,民营企业主要是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而且现实中民营企业经营业务有别,其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也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民营企业不可能按照中国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所要求的企业大合规理念来指导和规范企业合规管理。换言之,将全面性原则作为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首要原则并不合理。 相反,民营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建构应当确立区别对待的类型化思维。一方面,民营企业要紧密结合自身可能面临的主要刑事风险,针对性地构建合规计划的内容。例如,根据企业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类型,可以分别建构税收合规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合规体系、环境保护合规体系、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金融合规体系、产品质量合规体系、数据保护合规体系,等等。另一方面,合规计划的实施应当注重和司法相关配套制度相衔接。例如,刑事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司法配合、事后损害补救、合规计划完善等内容应当紧跟刑事立法、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罚裁量等司法运行机制。由此,在刑事合规激励中,也可以根据合规制度的针对性判断其有效性进而实现刑事激励的区别对待。 ![]() 企业刑事合规是一种以刑事风险预防为导向的企业治理方式,其实施目的在于建立有效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机制,确立及时发现刑事风险的制度,对于已经出现的违法犯罪事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但是,这种事前避免或者事后降低刑事风险的制度,需要企业付出极大的成本。因此,要想促进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普遍性树立刑事合规理念,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就必须作出激励性的刑事制度安排,从外部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积极性。 从刑事实体法层面,应当从刑事立法层面确立刑事合规作为企业犯罪的法定抗辩事由和量刑减免的法定情节。刑法学通说认为,“单位主观意思”是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企业独立的意志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单位内自然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如果刑事立法确立有效刑事合规阻却单位犯罪意思的成立,那么就为企业通过刑事合规抗辩犯罪成立提供了可能。将刑事合规作为量刑减免因素,是各国刑事合规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做法,这种量刑的减免建立在企业进行了有效的违法犯罪预防、违法犯罪检举、配合司法以及减少犯罪损害等基础上,实质上是通过量刑层面的激励反向促进企业提升自治水平。在我国现行刑事法中,将量刑减免作为刑事合规的激励措施,可以通过肯定单位自首或者单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实现。 从刑事程序层面,应当考虑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分流机制,赋予企业程序出罪的机会,将有效的刑事合规作为出罪的考量因素。以有效合规换取和解协议并进而换取撤销起诉结果,是当前世界各国刑事合规制度普遍采取的程序性激励措施。我国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建立企业独立的暂缓起诉制度,或者直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企业的刑事合规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这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安排和实践操作层面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攀枝花企业合规及经济合同法律咨询139823678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