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审查意见书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根据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申请,于2018年1月15日裁定受理攀枝花市锦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锦泰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担任锦泰亨公司管理人。
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债权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现出具债权审查意见书:
一、出具债权审查意见书所依据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债权申报表》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收据》
5、《按揭房银行还款记录》
二、债权基本情况
1、债权人姓名:谭**
2、债权申报金额:89260元
3、债权形成原因:2012年12月25日,谭**与锦泰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支付购房款467358元(部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由于锦泰亨公司逾期交房,债权人为此主张违约金。
4、债权类别:违约金(普通债权)
5、债权担保情况:无
6、附条件或附期限债权:否
三、债权审查意见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该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3、债权审查金额:未确定债权
未确定债权原因:由于债权申报表未注明违约金计算方法,也无资料证明逾期交房时间,管理人无法判断申报金额是否准确。债权人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并对债权申报表予以完善。
四、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1、本审查意见书系依据债权人提供的资料作出。
2、管理人出具的本审查意见书、以及编制债权表,并不产生对本债权进行确认的效力。
3、本债权应当由锦泰亨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4、本债权审查意见书、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本债权审查意见书不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或者公开。
锦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查人:李明华律师
2018年4月29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摘录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攀枝花李明华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作为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制作的《债权审查意见书》,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