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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的房屋被拆迁获得补偿金的继承规则


遗嘱中的房屋被拆迁

获得补偿金的继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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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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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房屋给继承人后,又同意拆迁房屋并获得补偿款,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房屋的灭失。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该补偿金属于遗嘱人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遗嘱人未明确表示房屋拆迁的对价及补偿金的处分意愿,不能将补偿金作为遗嘱标的物的变更而进行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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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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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2021)冀0702民初2337号

二审:(2022)冀07民终1153号


原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

被告:郭某丁。

郭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郭某丁,长女郭某甲,次女郭某乙, 三女郭某丙。贺某于1997年3月10日因病去世,郭某于2020年9月18日因病去世。贺某生前居住在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35号某室。郭某在该房屋居住至房屋拆迁,后租住在桥东区龙兴绿城小区。2016年10月11日,郭某与桥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桥东区人民政府征收郭某上述房屋,郭某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各项补偿费用807967元。桥东区住房和城建局及郭某均在协议落款处盖章、签字。经査,郭某名下河北银行卡显示,2017年12月20日,其名下收到拆迁补偿款807967元,该笔款项于2018年2月6日全部支取。郭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2017年12月18日收到拆迁款250733元,该款项于2018年2月9日支取出22万元。

郭某丁提供了郭某签名的嘱托备忘录一份,内容为:本人现在年事已高,名下财产只有本市建设东街35号某室不足70平米楼房一套。为避免儿女之间相互猜忌产生矛盾,故特立此嘱托,提前明确一下本人决定。老伴生前曾向家人多次明确表示,将此房留给孙子作为结婚之用……我愿遵从老伴遗愿,将名下属于我俩的共有房产全部留给孙子,立此为证。此内容为打印体,郭某在本页右下方签名并签署日期,同时在打印体下方手写“希望我的儿女们生活幸福美满”。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拆迁款,郭某丁认为房屋拆迁款已由被继承人遗嘱处分,不同意分割。于是,郭某甲等三人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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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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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郭某甲等三人提起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郭某丁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房屋拆迁继承款各264675元;驳回郭某甲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房屋继承与物权变动密切相关。房屋拆迁后获得的补偿金性质的司法认定、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形式混搭情况下的司法认定,足以影响各方当事人的实质利益。本案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强调在房屋被拆迁导致物权消灭由此转化为拆迁款的情况下,视为被继承人对遗嘱的撤回并要求订立新的遗嘱,树立了以处分财产部分的遗嘱形式来认定遗嘱性质的裁判规则。在遗嘱处分房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裁判规则上,严格遵循物权变更、转让及消灭的法理,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与参考价值。同时,在司法层面上保护老年人财产权利,既要考虑遗产饱含着情感因素以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由遗产而延伸的情感追思和家风家教传承,又要考虑遗产代表财产权益,要充分尊重老年人生前真实意愿,依法保障老年人遗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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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迁后获得补偿款性质的司法认定

依据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遗嘱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应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需要订立新的遗嘱。若遗嘱人在明知原有财产灭失或者财产形态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没有订立新的遗嘱,应当视为遗嘱人不愿意按照原遗嘱的内容来处分变化后的财产,应当认定为以自己的行为撤回了原有的遗嘱,故不能按照原遗嘱内容处分遗嘱财产的替代物。本案中,郭某留有的嘱托备忘录落款时间为2013年2月,与桥东区政府达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是2016年10月11日。2017年12月,拆迁款到账。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房屋拆迁款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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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理念与物权变动原则的融合与统一

有观点认为,在遗嘱人未作出新遗嘱的情况下,房屋拆迁款应当作为房屋的替代物进行遗嘱继承。这种观点缺乏物权变动理论支撑。房屋被拆迁的行为实质上导致房屋物权的消灭,如果将拆迁款作为替代物,就会违背物权变更、转让及消灭的法理。房屋标的物与房屋拆迁款本身是不同的物,遗嘱人未立新遗嘱,房屋拆迁款按照遗嘱继承缺乏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在房屋被拆迁导致物权消灭由此转化为拆迁款的情况下,视为被继承人对遗嘱的撤回并要求订立新的遗嘱。本案裁判观点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与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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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混搭情況下的司法认定

遗嘱既有打印部分又有自书部分的,应以实际处分财产的部分来认定是打印遗嘱还是自书遗嘱,从而认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遗嘱效力。本案中,被继承人郭某嘱托备忘录既有打印内容,又有手写内容,但是对财产的处分内容为打印部分。对此类遗嘱要根据打印遗嘱形式要件进行审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 日。此份备忘录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所以,人民法院未认定此份嘱托备忘录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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