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经济案件律师 13982367873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新闻详情

未经通知程序,能否直接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

合法有效的合同生效后,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定约束力,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形,法律赋予当事人合同解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65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也就是说,合同解除,不用通知对方,可以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要求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7号:原告汤长龙与被告周士海在履行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诉争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汤长龙名下。因汤长龙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士海向汤长龙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长龙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次日,汤长龙不同意解除双方发生争议,汤长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士海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无效,并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汤长龙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周士海要求解除协议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消费性合同,具有特殊性。同时,合同目的可以实现,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双方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公司的股权交易也关涉诸多方面,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汤长龙受让股权后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股权也已过户登记到其名下,如果不是汤长龙有根本违约行为,动辄撤销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周士海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

发送解除通知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通知会因各种原因无法送达,或者因对方提出异议,导致解除通知要达到的效果延缓达到或无法达到。在上述指导案例中,双方因对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发生争议,法院通过对解除方是否享有解除权的判定,认定解除通知行为的效力不成立。

“如果发生使合同履行变成不可能,或者不具有期待性事由时,例外地让当事人摆脱合同约束,避免更大损害,稳定社会关系。”赋予当事人合同的解除权,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关于解除权构成要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如何行使解除权?选择哪种方式行使?《民法典》新增加了解除权人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的方式。

作为法律新增解除合同的方式,《民法典实施精要》中将新增内容总结为:

1、解除方可以选择通知解除或者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在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解除方可以选择通知解除或者起诉解除,通知解除并非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2、解除权人没有事先通知解除合同,直接起诉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只是确认有无解除权即解除是否生效,而不是法院依职权直接裁判解除合同。

3、法院裁判支持解除合同的,解除的生效时间溯及至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在实际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1、起诉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合同?2、如果撤诉会怎样?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应当是对诉讼程序结束后,关于如何承担责任,是否产生违约责任的一种担忧。

1、起诉后,主张解除方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如果法院确认解除主张的,“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如果法院不确认解除主张的,主张解除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因其不当行使解除权,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责任。

对于相对方,因信赖解除而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法院判定主张解除不成立,也可以提存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从而避免违约责任。

2、撤诉意味诉讼程序的终结,关于合同解除的主张法院并未确认,并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的履行如果没其他法定中止事由,在诉讼期间,存在违约行为的一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确认主张合同解除的,“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综上,对于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只有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主张的,才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主张解除方和相对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依法主张自己权利,自身的权利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刘浩律师)


攀枝花李明华律师转载

攀枝花经济合同案件法律咨询13982367873